正义网漳州1月7日电(通讯员欧新蕊 严伟如)既是买家又是卖家,男子借用他人商品作“买卖”,结果触犯了刑法。近日,经福建省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2018年3月1日,甘某来到阮某经营的发电机店,以与人合伙要买发电机为由,对店内的发电机拍了照片。离开之后其在微信上发布销售发电机广告,并将发电机照片发给微信买家郭某。远在湖南的郭某看中这台发电机,便通过微信先行付了3千元定金,并派货车司机前往取货,约定货车司机装好发电机后再付尾款5万元。同月5日,甘某带着货车司机来到阮某的店里,以购买发电机为由,让阮某将货装上司机的车。此时,甘某将装货视频发给郭某,郭某随机将尾款5万元付给他。
收到钱的甘某以去银行取钱为借口离开,随即失联。等不到甘某,店家阮某和买家郭某方知被骗,两人均报了警。很快,甘某归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赔偿了对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