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些公司、店铺在2020年春节后不得不暂时停工、停业,如果在此期间遇到单位未按约定发放工资,劳动者离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日前,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从法律层面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小吃店停业,离职员工与老东家对簿公堂
谢某是一家小吃店的仓库管理员。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小吃店因此停业,并自当年3月起暂停发放上月工资。当年4月12日,谢某向小吃店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小吃店未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4月,该小吃店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发了谢某2月至3月的工资。随后,谢某申请仲裁,之后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吃店支付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吃店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工资支付存在一定迟延,但未超过一个月,并已经补发。
法院认为,双方对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工资发放标准和停工期间工资发放时间方面的争议,不足以认定小吃店存在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谢某在本案中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理由并不充分,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不足以认定店铺有欠薪恶意
承办法官介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岗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等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结合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的主观恶意、违法程度及当地政策等因素。
“本案中,小吃店作为餐饮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是受疫情影响最为严重的市场主体之一。谢某在停工两个多月后离职,小吃店随后在短时间内补发了生活费,虽然没有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期间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但这属于对计薪标准等客观方面的争议。”
法官表示,因此,根据实际情况不足以认定小吃店有拖欠谢某劳动报酬的恶意,该情形不能成为谢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的合法理由。
通讯员 江开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