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经济下,店铺转让行为司空见惯,有时出于多收转让费或者好心帮忙的心态,转让人会允许受让人继续沿用原来的营业执照。而一旦受让人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发生债务纠纷,转让人却不因“店铺已转让”而一概免责。近日,徐州铜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转让店铺销售侵权产品,商标权人要求原经营者共同担责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店铺销售“假西瓜”商标权人维权
张某经营一家水果店,两年前将该店铺转让给王某,双方未签订转让合同。为了顺利完成店铺转让,张某允许王某继续使用其营业执照,王某接手后,店内继续悬挂张某的营业执照,亦没有进行店面装修及门头更换。
去年底,某农业公司经调查发现该水果店未经合法授权,在其销售的西瓜上使用与原告拥有的商标近似的标识,随即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后将该水果店及实际经营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等共计3万元。
店铺登记人张某则认为,店铺的实际经营者是王某,自己仅为营业执照的登记店主,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原店主、现店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产品为同类产品,在产品的吊牌上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判断足以导致混淆,故被告王某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涉案店铺虽已经由张某转让给王某实际经营,但公证员取证时店铺内的外观及内饰仍一直保留之前状态,店铺内仍悬挂某水果店的营业执照对外经营,应认定水果店与实际经营者王某共同实施了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张某作为营业执照出借方应与实际经营者王某共同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转让店铺应及时办理执业执照变更手续
案件中涉及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业主和实际营业者不一致的现象,在社会上普遍存在。本案中,对于原告来说,其从工商登记部门及其取证的证据看,就是水果店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张某是该水果店的经营者,原告没有法定义务须知二被告的内部转让行为。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应认定二被告一起承担侵权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在店铺转让的过程中,不仅要签订书面的协议,还要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更不能为了图省事或贪图利益,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从而惹出大麻烦。